生活中如果行为不当,就容易引起火灾,每个人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给予重视,欢迎下载消防安全知识培训ppt,文字简练,重点突出,有利于学生们更高效的吸收消防知识。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素材
消防的发展历程
起源
“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最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
古代火灾
《甲骨文合集》刊载的第583版,第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公元前1339——1281年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食仓库。这是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 事实上,文字出现之前,先民们早已遭到火灾的焚掠。为了生存的需要,我们的祖先早就开始了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当考古工作者,把一座埋藏在地下数千年的人类居住遗址,发掘并展现在世人面前时,我们惊异地发现,这些居住遗址,简直就是早期建筑火灾的见证。如果说二千年前西安半坡遗址,那一座半地穴式的方形小屋,因火灾毁坏后留下的木炭还清晰可见,足以表明是一座比较原始的早期建筑火灾现场遗址的话,那么五千年前甘肃秦安大地湾大型公共建筑遗址,就不仅仅是建筑火灾现场遗址,那此在木柱周围用泥土构筑的的“防火保护层”和残存的“防火保护层”中、涂抹于木柱上的一层坚固防火涂料(胶结材料),就更能证明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在探索建筑防火的技术,其卓越成就,令人惊叹不已。
古代政策
面对防范和处理火灾,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家和史家,一向十分看重。 春秋早期在齐国任宰相,并使齐国富强起来,一跃成为春秋“五霸”中第一位“霸主”的政治家管仲,他就把消防作为关系国家贫富的五件大事之一,提出了“修火宪”的主张。春秋晚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是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所作的《春秋》及其后世门人所撰的《左传》,记载了火灾23次,数量之多,居所记各类灾害的前列,开了国史记载火灾的先河。尤其难得的是对宋国、郑国和鲁国防范和治理火灾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予以详加记述,并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此,都反应了儒家对防范和治理火灾的重视。 战国时的思想家墨子,是墨家的创始人,他注重实践,在《墨子》一书中,不仅包含着力学、光学、声学许多科学原理,而且在防范和治理火灾方面,也有许多独到的主张。他在《备城门》、《杂守》、《迎敌词》等篇中提出许多防火技术措施,既在设置、建造的具体要求,又有明确的数字规定,可以认为,这是我国早期消防技术规范的萌芽。 黄帝时代的《李经》,是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到战国时的法家李悝,集各国法之大成,著成《法经》,已经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内容列入“法”的条文。《法经》虽然全文已佚,仅存六篇目录,但这一点则可从以《法经》为蓝本的后世成文法典《唐律疏议》中得到证明。 我们祖先在同火灾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的科学概括最早见于《周易》:“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 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来,历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列为国家管理公众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封建社会,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皇帝,直接过问消防治理,并发布相关的诏书,在发生重大火灾时采取“素服、避殿、撤乐、减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诏”以自责,进行“反省”、“修德”,并广开言路,片听臣下的批评和建议。 西汉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夏四月,汉高祖的陵寝发生火灾,汉武帝当即脱下“龙袍”,穿了五天白色的冠服,反映他对火灾心有恐惧,采取了一种虔诚的自我的遣责任的第一道“罪已诏”。以后历史王朝的皇帝,继承这一做法。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皇宫三大殿发生火灾后,明成祖在“罪已诏”中以极其沉痛的心情对治国安民的十二个方面进行深刻反省。清乾隆皇帝弘历有关炎灾的“上渝”,仅《中国火灾大典》收录的就达54次,为历代皇帝之最。在嘉庆二年(1797年)十月二十一日,乾清宫不慎失火,此时弘历已87岁高龄,身居太上皇位,但他仍承担了主要责任,在“罪已诏”中说“皆朕之过,非皇帝之过”。
古代概况
“御灾防患”,各级地方行片长官职责所在,他们为保一方平安,也曾大力推行“火政”。像汉代成都太守廉范,唐代岭南节度使杜预、永州司马柳宗元,宋代的户县知县陈希亮,明代徽州知府何歆等,因大力推行“火政”,造福人民,“民感之”,史家为他们立传,人民为他们建祠立碑,有的古迹至今犹存。清朝的封疆大臣林则徐,每到一地,发生火灾,必到场参加扑救,更为人们称颂。 在宋朝,管理公众事务的消防治理,最突出的成就在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这种城市消防队,无论组织形式及其本质,与今天的城市消防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支国家消防队创建于北宋开封,完善于南宋临安,到淳佑十二年(1252年)临安已有消防队20隅,7队,总计5100人,有望火楼10座。 中国古代的消防,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个方面,没有独立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机构。从汉代中央管理机构的“二千石曹尚书”和京城的“执金吾”开始,均“主水火盗贼”,或“司非常水炎”、“擒讨奸猾”。消防机构同治安机构始终在一起,也就是水火盗贼不分家。这种始终一体的治安消防体制直到社会分工已相当细化的今天,尽管我国的消防治理已有相当独立的管理范围,但就国家体制而言,消防治理同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仍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这是中国的一种历史传统。 西汉长安“每街一亭”,设有16个街亭;东汉洛阳城内二十四街,共有24个街亭。这种需内的街亭,又称都亭。唐代京师长安,没有亭,却建有“武候铺”的治安消防组织,分布各个城市和坊里。这种“武候铺”,大城门100人,大坊30人;小城门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属左右翊府领导。在全城形成一个治安消防网络系统。北宋开封“每坊三百步有军巡铺一所,铺兵五人”,显然是唐代“武候铺”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元化的正史中未见有“军巡铺“的记载,但在《马可波罗游记中》却有与军巡铺完体相同的“遮荫哨所”。而明朝内外皇城则设有“红铺”112外,每铺官军10人。这些虽然各异,但它们都是城市基层的治安消防机构,相当于今天的公安派出所或警亭。
从元、明、清到中华民国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火灾也随之增加,而消防治理、消防技术又都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数千年的人类历史证明,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愈频繁,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愈显重要。
秦代防火法令
我国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曾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奔走而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火攻管理中运用法的威力。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防火法令还仅仅处在雏形阶段,应当说,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有关防火内容的法令也得到了发展和加强。当然,这些法令决非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关于这方面的法令条文,仅在《秦律十八种》中,就有以下的记载:
仓储防火。秦自从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农业的发展给经济带来了繁荣,为统治阶级创造了大量财富。为了保护好这些财富,统治阶级就不得不严加注意仓储防火。秦王朝明文规定,贮藏谷物的仓库要加高墙垣,在贮存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附近不得住人。夜间要严加巡查防范,闲杂人员不得过入仓储区,仓储区关门时必须灭掉火烛。
库府防火。库府在古代是专门收藏器械、财物和文书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场所。因此,秦法规定,严格禁止把火种带进库府,吏员将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啬夫和吏员轮番昼夜看守,夜间关门之前还要仔细检查一遍,看看有无可疑的火种。
为了保证这些防火法令的实行,秦法还规定了惩罚制度。《秦律十八种》和秦简《法律问答》中明确规定:看守仓库的吏员如果违反法令或玩忽职守而导致火灾,吏员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须承担罪责。
为了区别失火后的责任,秦简《法律问答》中还以是不是火灾的肇事者为依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发生火灾而烧毁了他所携带的官家物品,官府则不要求赔偿,如焚及所借用的车马,官府还可作适当的补偿。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烧毁里门的,肇事者罚盾牌一个;如烧毁城门,罚甲一领。
总的来讲,秦朝的防火法令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对于巩固秦王朝的统一,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以及加强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是起了一定重要作用的。但是,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较短,加上年代久远,大量史料的散落和遗失,因此,有关火事方面的内容则不得其详,值得一提的仅仅是秦末项羽火烧阿房宫和始皇陵的事。那是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嫌原先的宫廷规模狭小,于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在渭南上林林苑中大砌宫室,全部工程到秦亡时尚未完成,可见规模之大。已建成的前殿名叫“阿房”。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封建帝王不仅生前穷奢极欲,在灵魂永存的迷信思想支配下,还企图把生前的生活享受搬到冥间。秦始皇13岁(公元前247年)即王位时,就开始了陵墓工程,直到死时(公元前210年)还未完工。从1977年发现并随后发掘出来的始皇陵墓兵马俑来看,其工程之大、随葬品的丰富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虽说这两大工程兴建的目的是为了封建统治者生前和死后的享受,并且是牺牲了无数劳动人民的生命来完成的,但这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工程奇迹,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
消防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消防的特点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行政管理
根据消防管理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职责技术管理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设备及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城市生活现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加强技术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各促消防法规,包括消防法、规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100多部,同时,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地方政府和人大,制定和修订发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规,通过上下结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部门法律、法规相结合,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相配套的消防法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各行各业开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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