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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各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对各交易项目公告或交易时限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
(一)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从公告发布至开标,按法律规定不少于20日。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公告发布至开标,期限不少于20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异议和投诉环节,中心提供服务的流程及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进场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提起异议或投诉、招标人答复异议、项目监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中心配合提供服务的流程及规范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招标人
本标准所称招标人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方或者租赁方、矿权交易项目的出让方等。
2.2 招标代理机构
本标准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表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3 投标人
本标准所称投标人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产权交易项目的竞买人或者竞价人、矿权交易项目的竞买人等。
2.4 异议
本标准所称的异议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异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
3 责任
3.1.1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
3.1.2 项目监管部门是投诉处理的责任主体。
3.1.3 中心提供异议答复、投诉处理等的配合服务。
3.1.4 中心监督处负责投诉接收、转送、登记、反馈等工作。
4 异议
4.1 异议提起
4.1.1 项目交易公告(文件)中心应当载明接收异议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以便相关竞争主体依法维权。
4.1.2 投标人需通过中心交易系统对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提交异议的,中心交易系统即时转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处理,并通过系统短信予以提醒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
4.1.3 投标人对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在交易过程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通过中心交易系统直接推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提出。
4.2 异议答复
4.2.1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4.2.2 对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上传异议答复。中心交易服务系统公开公布异议答复内容,并通过中心交易服务系统将异议答复即时推送给所有报名成功的投标人。
4.2.3 对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答复过程中,中心提供信息查询,监控调取,场地安排,专家抽取(如需重新抽取专家的)等服务。
5 投诉
5.1 投诉提起
5.1.1 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受理投诉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以便投标人主体依法维权。
5.1.2 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监管部门投诉。
5.1.3 投诉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投诉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5.2 投诉处理
5.2.1 项目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5.2.2 项目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期间,中心提供信息查询,监控调取,档案查询,场地安排,专家抽取(如需重新抽取专家的)等服务。
5.2.3 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如需中止项目招标活动,中心提供信息发布、场地安排等相关服务。
5.3 投诉接收、转送、登记、反馈
5.3.1 接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中心监督处应当告知投诉人可直接向项目监管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建议投诉人将投诉书原件直接送往项目监管部门投诉。
5.3.2 对于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副本,中心监督处应进行形式查阅。查阅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诉材料是否签章、送达日期是否准确。
5.3.3 查阅书面材料无问题后,中心监督处请投诉人填写《投诉材料接收转送告知登记表》((详见附录)并及时登记台账。
5.3.4 监督处应根据投诉事项分类,确定项目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送出。
5.3.5 项目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监督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投诉人。
5.3.6 监督处应及时跟踪投诉事项办理进度,并在收到投诉处理通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人。(三)土地交易项目: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日。
(四)产权交易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公告期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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