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证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及电子认证技术为广大用户提供网络取证、存证和保全公证多种服务。当事人在该平台内可完成各种现场业务和互联网在线业务,包括电子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取证等业务场景。当事人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手机/PAD), 对录像、录音、拍照、网页、APP应用等场景提供多种取证手段,合法、安全、便捷的将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多种取证手段:提供拍照、现场录音、通话录音、录像、应用取证、云桌面取证等功能于一体,利用电子签名技术、时间戳技术对证据进行固化,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有效、安全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
2.知识产权保护:围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类原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公证保护、交易保护、维权服务等),构建知识产权上下游法律服务体系。
3.在线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公证指导,围绕公证业务场景实现在线公证申请,提供各种在线公证服务。
1、是否违反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比较容易界定,但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哪里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很难确定,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管辖权的区分办法。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一般法院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此来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
2、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等。
3、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4、是否需要经办公证人员回避。
5、网上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灭失,办理公证时应注意时间的相对集中与连续。
6、涉及两个网站之间侵权的案件(如著名的新-浪诉搜狐案),最好将两个网站的内容同时保全,以作比较。
7、公证书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过程,详细叙述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的路径、网址、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逐页存储并打印相关的网页,并把实时打印所得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若被侵权作品内容较多,应当全文存储,可有选择地打印部分文稿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说明。
8、尽量在本公证处操作本处微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尽量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譬如在申请人处进行网络深度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
1.4.4(Android)升级内容:
已知问题修复。
1.4.1(Android、ios)升级内容:
1、数字证书兼容性优化
1.4.0(Android、ios)升级内容:1、司法鉴定申办发起;2、司法鉴定申办订单管理;3、部分使用体验优化;4、协议版本管理;
v1.3.1 修改了未知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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